南昌市体校合同管理办法 - 管理制度 - 南昌市体育运动学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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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昌市体校合同管理办法

南昌市体育运动学校合同管理办法

(洪体校发[2017]17号,2017年4月25日) 

第一条 为减少因合同签订、履行不当造成的损失,有效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等法律法规,结合我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   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,包括南昌市体育运动学校、南昌市少年儿童体育学校、洪城学校。

    第三条 学校在履行职责、提供公共服务或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时,与公民、法人或其他组织经协商一致,订立合同、协议及其他合意性法律文书(以下统称合同),适用本办法。

   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,主要包括下列类型:

    (一)国有资产的建设、养护、出租、承包、买卖合同;

(二)政府采购合同;

(三)我校委托的科研、咨询合同;

    (四)我校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;

(五)我校借款合同;

(六)其他合同。

    第五条 签订合同应当明确承办部门和承办人,具体负责合同的谈判、起草、履行等事宜。

    第六条 合同承办部门的主要职责:

    (一)负责合同项目的调研、评估,提供初步意见;

    (二)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、资信、履约能力;

    (三)负责订立合同的协商与谈判,合同文本的拟定与修改;

    (四)将合同文本等资料报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;

(五)负责合同履行,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和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;

    (六)负责合同纠纷的协商、调解、仲裁、诉讼等活动;

    (七)保管合同文本及与履行、变更、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,并负责按规定整理、移交。

    第七条 订立合同,应当遵循合法、公平、诚实信用、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。

    第八条 订立合同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:

    (一)市场调查。凡需要订立合同的项目,应当进行市场调查,形成书面的可行性研究报告,并根据合同标的物的市场状况和合同内容的具体要求,提出要约邀请或要约事项,报送学校领导审定并签署意见。

    (二)资信调查。对潜在的签约对象,应当对其注册登记情况、股权结构、经营业绩、管理水平、财务状况、行业声誉、以往信用情况等进行调查研究,形成书面资信调查报告报送学校领导审查。

    (三)谈判。合同标的额巨大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,应由学校领导和具有相应技术、经济和法律知识的人员组成谈判小组或招标小组。

    (四)拟定合同文本。应依据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和合同内容的具体要求,做到标的明确、内容齐全、条款完备、责任明确、用语规范严密。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部门已印制格式合同的,按格式合同要求确定合同内容。

    (五)合法性审查。合同在正式签约前,应当交由学校法律顾问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,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,不得签订合同。

    第九条 合法性审查采用书面审查方式,送审部门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、完整性负责。送审部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:合同当事人身份证明;合同当事人资信证明;合同文本以及相关法律文书。

第十条 需要办理合同所涉及事项的审批、合同登记、备案或者需要办理合同公证等法律事务的,依法或者依合同约定办理。

第十一条 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款:

    (一)合同主体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;

    (二)合同标的或者项目的详细内容;

    (三)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;

    (四)履行期限、地点和方式;

    (五)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;

    (六)合同变更、解除及终止的条件;

    (七)合同争议解决方式;

    (八)生效条件、订立日期。

    第十二条 订立合同时,禁止有下列行为:

    (一)以欺诈、胁迫、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订立合同的;

    (二)超越行政事业单位职权范围作出承诺或义务性规定的;

    (三)利用合同低价折股或者无偿、低价转让国有资产的;

    (四)利用合同违法发包、分包、转包,牟取非法利益的;

    (五)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》规定,直接或间接以学校名义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提供担保的;

    (六)其他违反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或者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的。

    第十三条 订立合同应当注意以下事项:

(一)对合同当事人的资产、资质、信用、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;

(二)选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时,优先选择南昌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,涉外合同应当优先约定适用我国的法律和仲裁规则;

    (三)合同履行的期限应当明确,并设立合同变更和终止条款,如:遇到国家政策、法律变化、本地规划调整、本地重大市政工程项目建设等,难以履约的,合同无条件变更或终止;

    (四)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,应当做好保密工作。

    第十四条 学校法律顾问应当从以下方面对合同进行法制审核:

    (一)合同主体的资格、资质及履约能力;

    (二)合同内容的合法性、合理性;

(三)合同文本的规范性;

 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