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李吉祥、胡弘杨等同学严重违纪的处分决定 - 通知公告 - 南昌市体育运动学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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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李吉祥、胡弘杨等同学严重违纪的处分决定

洪体校发【2017】5号

 

关于李吉祥、胡弘杨等同学严重违纪的处分决定

 

2017年1月6日,初三班(举重队)李吉祥、(田径队)胡弘杨同学因手机充电一事发生口角,发展到双方纠集校内外60多人在省体育馆南侧打群架,后被保安人员及时制止(未遂)。但该事件严重危及学校和省体育局大院的和谐平安及社会稳定,性质非常恶劣,影响极坏,严重损害了学校声誉,给校园管理带来了不安定因素。

为了严肃纪律,教育本人及全校师生,根据学校有关规定,经2017年2月9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,给予相关同学作出以下处分:

1、给予初三班李吉祥、胡弘杨同学留校察看处分,取消训练费减免、伙食费补贴待遇5个月;

2、给予中二班(举重队)熊哲依同学记过处分,训练费、伙食费补贴待遇降一等5个月;

3、给予颜志诚同学(已毕业)勒令离校处分;

4、给予初二班(举重队)段志强,初三班(举重队)李峥、初三班(田径队)蔡志涵、刘洋、邓博、张宏,中一班(举重队)刘佳豪、胡宇、中一班(田径队)刘仁礼,中三班(田径队)罗东明、张令祥同学警告处分。

训练费减免、伙食费补贴待遇的取消、降级,从2017年2月13日起执行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17年2月10日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抄报:校领导、调研员

南昌市体育运动学校办公室         2017年2月10日印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