学生管理规定
(洪体校发[2017]1号,2017年1月5日)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,营造平安和谐积极向上的校园文化,保证学校正常教育秩序,依据《中学生守则》、《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》、《普通中学学籍管理办法》等规定,结合我校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本校学生的管理,适用本规定。
本规定所称本校、学校,包括南昌市体育运动学校、南昌市少年儿童体育学校、南昌市洪城学校。
第三条 学生管理工作由学校统一领导。
教务科负责学生管理的具体工作。
其他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,配合做好学生管理工作。
第二章 请假与考勤
第四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规章制度,按时上课。
第五条 学生实行考勤制度。
考勤时间包括上课、班级活动、晨会、打扫卫生等。
考勤内容包括迟到、早退、旷课、请假。
第六条 考勤由班主任组织班干部负责。
考勤结果由值日班干部签名后,当天交班主任。班主任在每周五交教务科。
教务科对考勤结果进行统计存档。
第七条 旷课一天,中小学按照6课时计算,中专按照4课时计算;迟到、早退两次计算1课时。
第八条 学生因病、因事等不能上课的,应当向班主任请假。
请假应当提交请假条,并有家长签名。
学生因紧急情况请假的,可以由家长先电话请假,两天之内再补交有家长签名的请假条。
学生外出训练、比赛的,应当提交请假条,并附训练、比赛组织部门出具的证明,或者有教练员的签名。
第九条 请假未获批准而不上课的,按照旷课处理。
第十条 请假审批权限:
(一)请假1天以内的,由班主任批准;
(二)请假2-3天的,由教务科批准;
(三)请假4-5天的,由分管校长批准;
(四)请假5天以上的,报学校批准。
请假条和有关证明,统一交由教务科存档。
第三章 行为规范与违纪处分
第十一条 违反学校管理规定的,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。
第十二条 纪律处分种类:
(一)通报批评;
(二)警告;
(三)记过;
(四)留校察看;
(五)开除。
第十三条 发现学生旷课的,班主任应当第一时间与家长联系,沟通情况,了解学生去向;对学生去向不明的,要及时调查了解。
旷课学生有异常情况的,班主任要及时报告教务科。
第十四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,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,给予通报批评:
(一)迟到、早退的;
(二)说脏话的;
(三)随地乱扔垃圾的;
(四)骑滑楼梯扶梯的。
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给予警告处分:
(一)旷课一天的;
(二)上课、班级活动、晨会时不守纪律、打闹等影响正常秩序,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;
(三)攀爬围墙、阳台栏杆的;
(四)打架斗殴、以大欺小的;
(五)进网吧的;
(六)高空抛物未造成后果的。
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给予记过处分:
(一)旷课两天的;
(二)故意破坏公物造成损坏的;
(三)高空抛物造成财产损失,或者打到人但尚未造成伤害的
(四)吸烟、赌博、偷窃的;
(五)打架斗殴、以大欺小造成人身伤害,或者打群架的。
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:
(一)旷课三至五天的;
(二)纠集校外人员到校打架的;
(三)高空抛物致人伤害的。
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中小学生劝其离校,中专生予以开除:
(一)旷课超过五天的;
(二)纠集校外人员到校打架并携带凶器的;
(三)屡次严重违纪造成恶劣影响的。
第十九条 被处以记过处分的,享受的训练费、伙食费减免待遇,减半享受五个月。
被处以留校察看处分的,享受的训练费、伙食费减免待遇,取消享受五个月。
减半、取消训练费、伙食费的时间自纪律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执行。
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财产损害的,还应当照价赔偿。
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受到相应处分后,再次发生类似违纪行为的,按照原处分的上一档次予以处分。
第二十二条 违反学校管理规定触犯法律的,由学校保卫机构报告司法机关处理。
第二十三条 学生考试科目有不及格的,不予批准毕业,不予发放毕业证书。
考试不及格的,可以参加补考。
补考不及格的,可以在毕业前参加学校组织的一次性补考。
一次性补考不及格的,可以参加下一届学生的一次性补考。
第四章 处分的决定与撤销
第二十四条 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应当重事实,重证据,从教育学生的目的出发,慎重对待,根据行为的性质、情节和态度作出决定。
第二十五条 学生发生违纪行为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,由班主任、教务科提出,并提供违纪行为事实证据材料,提出处分建议。
给予通报批评、警告处分的,由分管领导决定;给予记过、留校察看、开除处分的,由校长办公会决定。
第二十六条 作出纪律处分决定应当制作决定书。纪律处分决定书,中小学一式两份,一份由教务处存档,一份由学生及家长签收;中专一式三份,另由学生科存档一份。
家长拒绝签收的,可以按照法定形式送达。
作出纪律处分决定,应当在学校范围内张榜通报。
第二十七条 纪律处分的有效期限:
(一)通报批评、警告为一个月;
(二)记过为五个月;
(三)留校察看为一年,距离毕业不足一年的,为毕业前的时间。
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纪律处分,在纪律处分有效期内能主动认识错误并改正,没有发生新的违纪行为的,有效期届满后纪律处分予以撤销。
第二十九条 撤销纪律处分申请由学生本人提出,也可以由班主任、教务科提出。
撤销纪律处分应当征求教师、教练意见,经所在班的班委会讨论、班主任签署意见。
撤销纪律处分申请批准后,处分决定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失效。
撤销纪律处分的审批权限按照决定处分权限的规定执行。
第三十条 受到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的,本学期操行品德考核为不及格,并取消一切评先资格。
受到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,毕业前未撤销的,不予批准毕业,不予发放毕业证书。
第五章 附则
第三十一条 学校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,按照本规定执行。
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