学生宿舍管理规定
(洪体校发[2017]2号,2017年1月5日)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了营造文明清洁整齐的住宿环境,保障学生住宿安全,依据《中学生守则》、《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》等规定,结合我校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本校学生住宿以及学生宿舍的管理,适用本规定。
本规定所称本校、学校,包括南昌市体育运动学校、南昌市少年儿童体育学校、南昌市洪城学校。
第三条 学生宿舍管理由办公室负责,办公室保卫干事负责日常管理工作,并协助管理宿管办的工作。
学校成立宿管办,负责学生宿舍的具体管理事务。学校配备数量适当的宿舍管理人员(以下简称宿管员)。
校卫队在办公室保卫干事领导下,协助做好学生宿舍管理事务。
第四条 其他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,配合做好学生宿舍管理工作。
第二章 学生入住与住宿规范
第五条 学校根据住宿条件确定学生入住的资格要求。
第六条 学生在学校住宿,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审批手续:
(一)经教务科批准,编入班级入学。
(二)向班主任提出住宿要求,班主任开具《住宿申请单》。
(三)带训教练在《住宿申请单》上签字同意。
(四)将《住宿申请单》交宿管办审查同意。
第七条 宿管办应当对入住学生基本信息进行登记,安排房间床位,核发《入住通知书》。
第八条 每间寝室应当选定一人担任室长。
室长由宿管办负责选定。宿管办在确定室长人选之前,应当征求有关教练员、班主任的意见。
第九条 学生住宿应当遵守以下规定:
(一)保持宿舍清洁、整齐、卫生;
(二)衣物、卧具、用具等物品摆放整齐美观;
(三)按照规定时间作息进出宿舍;
(四)保持安静,不得大声喧哗、打闹、乱丢物品。
第十条 学生住宿禁止下列行为:
(一)擅自在校外住宿,有特殊情况需要回家的,应当向宿管员请假,并由家长书面确认,宿管员批准后方可离校;
(二)将校外人员带入宿舍或者住宿,家长探望的应当报告宿管员同意;
(三)在宿舍私自使用电器、接线板、搭接电线、启封电表,离开寝室应当关闭电源开关,随时关闭水龙头;
(四)在宿舍吸烟、点蜡烛、烧纸屑等使用明火,或者将打火机、火柴等火源带入寝室,点蚊香应当符合学校规定要求;
(五)擅自调换铺位与寝室;
(六)赌博、喝酒、偷窃、携带管制刀具;
(七)男、女生进入对方寝室,谈恋爱;
(八)以大欺小、打架斗殴或者纠集校外人员打架;
(九)攀爬阳台栏杆、骑滑楼梯扶梯;
(十)乱扔垃圾、高空抛物、损坏公物;
(十一)其他危害安全、损害公物、破坏坏境、影响公共秩序的行为。
第三章 创建文明寝室
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创建文明寝室制度。
创建文明寝室工作由宿管办负责。
第十二条 文明寝室分为月度文明寝室和学期文明寝室。
月度文明寝室每月评比一次,名额为男生3间,女生2间。
学期文明寝室每学期评比一次,名额为男生2间,女生1间。
第十三条 月度文明寝室评比标准:
(一)洗漱用具、鞋子摆放一条线;
(二)床铺干净整洁无杂物,卧具叠放整齐有序;
(三)衣服、毛巾等吊挂整齐;
(四)家具、地面、墙面、墙角、窗户等干净整洁;
(五)本寝室学生无人受到学校纪律处分。
第十四条 学期文明寝室评比标准:
(一)学期内获月度文明寝室次数排前的;
(二)获月度文明寝室次数相同的,月度文明寝室评比得分总分数排前的。
第十五条 宿管办应当将本规定第十三条的内容进行量化,制定评分表。
宿管办每周组织一次检查。检查组由保卫干事任组长,成员包括宿管员、生活老师、校卫队、室长代表等6-9人。
检查应当对照评分表打分。检查结束后,检查组成员应当在评分表上签字。评分表由宿管办存档备查。
第十六条 获得文明寝室称号的,在全校晨会上颁发流动红旗,全校通报表扬;获得学期文明寝室称号的,还将给予一定物质奖励。
第四章 宿管员与校卫队
第十七条 宿管员工作职责:
(一) 贯彻执行学校宿舍管理规定,加强安全防范意识,履行防火、防盗、防破坏、防治安灾害事故的“安全四防”职能,确保学生宿舍安全。
(二) 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。宿管办要排定值班表,并严格执行。值班表应当报办公室备案。
(三) 对生活老师的工作进行管理、监督、考核。
(四) 每晚就寝前清点学生人数,督促学生按时就寝。发现有学生不在寝室的,要及时寻找,查明情况。
(五) 每天检查电表是否完好,以及本规定第九条、第十条规定的执行情况。
(六)防范、制止、处理学生打架斗殴、以大欺小等行为。
(七)劝退无关校外人员,防范、制止、处理校外人员在校滋事等行为。
(八) 发现重大情况及时报告行政值班人员,并配合做好处理、善后等工作。
(九)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,给予批评教育,登记在案;对情节严重的,报请学校给予纪律处分;
(十)学校安排的其他工作。
第十八条 实行值班日志记录制度。
宿管员应当按照要求每日记录值班日志。值班日志应当妥善保存备查。
第十九条 宿管员当天值班后,次日补休一天。其他非值班时间按照行政人员上班要求到岗上班。
第二十条 校卫队工作职责:
(一)协助开展安全保卫巡逻,维护学校正常的管理秩序,消除安全隐患,及时防范、报告、制止打架斗殴、盗窃抢劫等违纪行为和突发事件。
(二)协助开展学校重大、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。
(三)协助清点住宿人数,发现学生不在寝室的,协助查找;
(四) 学校安排的其他工作。
第五章 生活老师
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,聘请适当数量的生活老师,负责学生宿舍有关事务。
聘请生活老师由保卫干事提出,办公室报学校审批,批准后由办公室负责聘请。
第二十二条 生活老师工作职责:
(一)打扫宿舍区卫生。包括卫生间、走廊、楼道、学生寝室等范围,每日至少两扫,时间是上午08:15-10:00、 下午14:45-16:00;每星期擦洗一次走廊墙面瓷板、清洁走廊墙面和学生寝室。发现卫生问题随时清洁。特殊情况要加大保洁力度。
(二)做好巡查工作。协助清点所负责楼层的学生人数,巡视电表、电扇、空调等电器使用情况,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第九条、第十条规定情况的,予以劝阻,劝阻无效的及时报告宿管员。
(三)不间断巡查水、电关闭情况,确保在学生上课、训练、休息期间完全关闭;发现损坏的及时报告宿管员。
(四)关心学生的日常生活,必要时给予帮助。
第二十三条 生活老师每周一至周五在校值班,周末轮流值班。遇到节假日调休的,按照调休后的时间执行。
生活老师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。轮休的,应当在周日晚上7点前到岗。
生活老师工作时间不得擅自脱岗。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,应当报保卫干事批准。
第六章 违纪处分
第二十四条 生活老师违反本规定的,按照以下规定处理:
(一)上班时间未经批准擅自脱岗的,每次扣除工资50元。
(二)卫生打扫不彻底、环境脏乱,经指出不改的,每次扣除工资20元。
(三)辱骂、体罚学生的,每次扣除工资30元;造成后果的,予以辞退。
(四)工作出现重大失误、事故,或者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,予以解聘。
第二十五条 学生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,应当予以批评教育。
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以下行为之一,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,给予通报批评:
(一)迟到、晚归的;
(二)大声喧哗、打闹、乱丢物品、说脏话的;
(三)随地乱扔垃圾的;
(四)骑滑楼梯扶梯的;
(五)不及时关闭电源开关、水龙头的;
(六)私自调换铺位、寝室的。
未及时关闭电源开关,查不到具体个人的,扣除该寝室分数,计入文明寝室评选分数,并对室长进行批评教育。
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以下行为之一的,给予警告处分:
(一)未经请假擅自回家,事后能说明情况且情况属实的;
(二)攀爬阳台栏杆的;
(三)打架斗殴、以大欺小的;
(四)高空抛物未造成后果的;
(五)进网吧的。
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以下行为之一的,给予记过处分:
(一)在寝室吸烟、点蜡烛、烧纸屑等使用明火,或者将打火机、火柴等火源带入寝室,或者不按照规定点蚊香的;
(二)在寝室内私自使用电器、接线板或者搭接电线的;
(三)故意破坏公物造成后果的;
(四)打架斗殴、以大欺小造成人身伤害,或者打群架的;
(五)吸烟、偷窃、赌博的;
(六)男、女学生进入对方寝室的;
(七)擅自留宿校外人员的;
(八)高空抛物造成财产损失,或者打到人但尚未造成伤害的。
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以下行为之一的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:
(一)谈恋爱的;
(二)纠集校外人员到校打架的;
(三)私自启封电表的;
(四)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宿舍的;
(五)高空抛物致人伤害的。
第三十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,中小学生劝其离校,中专生予以开除:
(一)住校期间未经请假通宵不归的;
(二)纠集校外人员到校打架并携带凶器的;
(三)屡次严重违纪造成恶劣影响的。
第三十一条 被处以记过处分的,享受的训练费、伙食费减免待遇,减半享受五个月。
被处以留校察看处分的,享受的训练费、伙食费减免待遇,取消享受五个月。
减半、取消训练费、伙食费的时间自纪律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执行。
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财产损坏的,还应当照价赔偿。
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受到相应处分后,再次发生类似违纪行为的,按照原处分的上一档次予以处分。
第三十四条 违反学校规定触犯法律的,由学校保卫机构报告司法机关处理。
第三十五条 宿管员等职工违反本规定的,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。
第七章 处分的决定与撤销
第三十六条 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应当重事实,重证据,从教育学生的目的出发,慎重对待,根据行为的性质、情节和态度作出决定。
第三十七条 学生发生违纪行为需要给予处分的,由宿管办、保卫干事报请办公室提出,并提供违纪行为事实证据材料,提出处分建议。
给予通报批评、警告、记过处分的,由分管领导决定;给予留校察看、开除处分的,由校长办公会决定。
第三十八条 作出纪律处分决定应当制作处分决定书。纪律处分决定书,中小学一式两份,一份由宿管办存档,一份由学生及家长签收;中专一式三份,另由学生科存档一份。
家长拒绝签收的,可以按照法定形式送达。
作出纪律处分决定,应当在学校范围内张榜通报。
第三十九条 纪律处分的有效期限:
(一)通报批评、警告为一个月;
(二)记过为五个月;
(三)留校察看为一年,距离毕业不足一年的,为毕业前的时间。
第四十条 学生受到开除以外的纪律处分,在处分有效期内能主动认识错误并改正,没有发生新的违纪行为的,有效期届满后处分予以撤销。
第四十一条 撤销纪律处分申请由学生提出,也可以由宿管办、保卫干事、办公室提出。
撤销纪律处分应当征求有关班主任、教练员的意见。
撤销处分申请批准后,处分决定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失效。
第四十二条 撤销处分的审批权限按照决定处分权限的规定执行。
第四十三条 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的,本学期操行品德考核为不及格,并取消一切评先资格。
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,毕业前未撤销处分的,不予批准毕业,不予发放毕业证书。
第八章 附则
第四十四条 学校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,按照本规定执行。
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。